对“牢头狱霸”现象的反思及对策探讨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4-15 09:17:52 阅读量:

 监管场所的“牢头狱霸”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破坏正常的监管秩序,侵害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必须认真进行反思,仔细研究对策,决依法打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对“牢头狱霸”现象的反思。

   一、在押人员心理和“囚徒文化"方面的原因。

   l、犯罪心理的延续。犯罪分子被羁押后,犯罪心理并没有因被羁押和生活环境的变化得以节制,反而延伸为反监管、反管教心理,在社会上的不良习惯和行为自觉和不自觉地流露,表现为藐视法律、仇视执法人员、对抗管教、支配或欺压同监人员。

   2、环境和心理的骤变导致的受虐心理。许多新入所人员的认知水平、心理素质较差,特别是一些初、偶犯,往往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仅容易成为受虐对象,而且成为“牢头狱霸”的帮手。

   3、“囚徒文化”的心理定势。“同病相怜"、“弱肉强食”等,这些口口相传而衍生、承继和扩散的“囚徒文化”,在许多在押人员中自觉和不自觉的信奉和遵行成为心理定势,是滋生“牢头狱霸”的潜在诱因和原始动机。

  二、监管方面的原因。

   1、监管措施中缺乏科学的管理模式。社会学认为有群体必出现权力分成,群体分层。在押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长期以来,在强调监管民警面对面直接管理的同时,忽视了对群体规律的研究,缺少科学的管理模式,特别是在押人员自我管理和群体间的监督制约功能没能得到有效发挥。

   2、供需矛盾。受经济条件的制约,不少地方监室环境与在押人员的生活、心理需求之间的矛盾还很突出,如监室拥挤、设施落后、给养不足、生活单调等,导致客观上产生争斗或寻求心理刺激。

   3、内部管理的失范。监管场所缺乏统一的正式的秩序标准,使在押人员间的非正式秩序标准或潜在规则得以形成、蔓延。同时,为降低管理成本,有些地方采取“以恶治恶”方法,削弱了民警的管理权威。

   4、警力配备不足、勤务模式不合理。对在押人员控制密度低,动态收集水平不高,处置能力不强。

   预防和打击“牢头狱霸”的对策

一、坚持打防结合。

1、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与看守所要通力合作,把打击“牢头狱霸”作为重点,坚持“抓小、抓苗头、露头就打",只要发现事故苗头和隐患就要及时地打击,彻底根除“牢头狱霸”滋生的土壤和温床。

2、重点加强对重刑犯、重点犯、累犯、惯犯和“多次进宫”等在押人员的管理。同时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公开宣布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3、针对在押人员存在的心理问题,检察室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看守所做好在押人员的情绪稳定工作,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在押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和咨询,对在押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促使在押人员减少对抗情绪,避免潜在人员进一步发展为“牢头狱霸”。

二、认真落实各种监管制度。

1、落实眼线制度。要切实选好用好“眼线”,使眼线成为预防“牢头狱霸”的一线“哨兵”,及时准确掌握监室内的动态。

2、落实面对面教育制度。监管民警、检察人员要经常深入监室进行观察和检查,一旦发现“牢头狱霸”苗头,要及时处理打击。

3、落实巡视制度。值班民警要加大巡视力度,观察监室内在押人员的行迹、动向、表现,一旦发现“牢头狱霸”迹象,必须采取果断措施。

4、坚持经常性调监制度。对有“牢头狱霸"倾向的在押人员经常调换监室,避免“牢头狱霸”形成气候。

三、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要加强日常检察监督。

1、加快派驻检察室与看守所的监控联网建设,加强对民警交接班、在押人员监舍、执法干警开饭前后、夜间休息等的监控监督,对民警执法情况、重点监室等进行全方位监督。

2、检察机关派驻检察人员要坚持巡视检察制度,直接与在押人员接触,掌握监区内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3、要通过参加狱情分析会议、看守所的交接班会、联席会议,设置检察信箱和约见检察官谈话等,了解狱情,及时发现“牢头狱霸”现象。

4、对刑满释放和假释人员进行回访,了解其在押期间所掌握的“牢头狱霸”情况,及时反馈监管部门。

四、创新派驻检察监督机制。

1、建立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价体系。对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的表现给予科学、分层评估,并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作为量刑建议提出。

2、是实行出所人员意见征询制度。对出所人员发放征询意见表,让他们如实填写看守所的监管执法情况和是否受到“牢头狱霸”的欺凌、殴打及对看守所和派驻检察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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