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钢:究竟该谁埋单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1-28 06:40:33 阅读量:

 

 
据媒体报道,河北省南宫市南便乡政府拖欠烟酒门市近10年的8万余元欠款,已经由南便乡政府于1月26日偿还。对于门市经营者白永利来说,欠款终于到手,十年心愿了解。但是对于大家来说,却还有问题应该细究。
自2004年至今,白永利的讨债历经10年,乡里换了三届领导班子,但均拒不偿还。在白永利提供的欠条上,不但有时任书记或乡长的签名,还盖有乡政府的公章。按道理说,白纸黑字,不容不认。欠债的时任领导说的很清楚,这是政府行为,绝非自己个人行为;“继任者应该承担这部分债务,在其位,谋其政。”
白纸黑字红印的铁证,为什么十年来的三届乡领导班子都不认可呢?是不是这个债不该乡政府来还呢?
我认为,说到底,最终这个债还真不该乡政府来还
根据报道,南宫市纪委监察局调查认定时任乡领导已构成挥霍浪费错误,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两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这个处分应该是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作出的。但是除了党纪处分之外,监察局还应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给予政纪处分;更应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具体到南宫市这件事,欠债虽然政府首先应该承担责任,但责任人的个人违纪行为却是造成欠债的直接原因。尽管乡政府已经偿还了8万余元的欠款,但这笔钱,最终还是应该从相关责任人身上追缴回来,甚至应该责令其支付门市经营者白永利10年来8万余元的利息。
中央纪委严查违反八项规定的行为,要求违纪必究,执纪必严。在已经查明责任人的行为属于挥霍浪费的错误之后,却仅仅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了事,而不给于行政处分,还要乡政府来为错误埋单,如此量纪问责,恐怕“有失宽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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