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3-12-15 19:09:05 阅读量:
随着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国家犯罪率的飙升,被边缘化了的被害人的惨痛境遇逐渐受到关注,“国家本位”的法治理念为“社会本位”的法治理念所取代,以人权保护、权利保障均衡和公平正义等理论为基础的被害人救助得以建立并不断臻于完善,以此为契机,欧美和亚洲各国都先后建立和不断完善对于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的立法。1973 年在耶路撒冷召开了第一届国际被害人学研讨会,“对被害人的补偿与损害赔偿”成为首次会议的重要议题,并且于1979 年在第三届被害人学研讨会上,成立了“世界被害人学协会”。在欧美等国反思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地位,并立法对其予以保护和救助之时,我国也逐渐地对“国家本位”的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进行了反思和改进,倡导向“社会本位”的过渡,提出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权利都应予以有效保护,建立和谐的法治社会,并在近年来积极倡导和筹划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理论上,于 2006 年在广西大学成功地举办了“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国际研讨会,探讨了被害人保护的国际趋势和中国的应对策略。于 2008 年 5 月 17 至 1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澳大利亚人权与机会均等委员会共同主办、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了“中澳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讨会”,研讨会围绕“刑事被害人保护的法律及其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理论与实践”、“中澳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比较研究”三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一致认为应当注重被害人与犯罪人权利保护上的平衡性,加强和完善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助。于2008 年 5 月 9 日,由检察日报《方圆法治》杂志社、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和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共同主办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研讨会,介绍并研讨了关于被害人救助的制度探索与理论思考。立法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列入立法项目,并且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把被害人救助立法列为了工作重点。但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同域外相比,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亟待完善。
鉴于我国目前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和利益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如何完善、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笔者浅谈几点拙见。
一、当前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现状
(一)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不明确
我国刑诉法仅仅在第40条和第41条规定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但没有对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责任、义务加以规定,反而对辩护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作了更多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诉讼代理人而言,由于法律没有对其权利义务加以规定,这使得诉讼代理人在公诉案件中,除了参与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和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外,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