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13-07-25 10:36:57 阅读量:
刘宪权
法律绝不是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万能药”,让诚信这一社会价值观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或许更为重要
日前有媒体曝出,肯德基、麦当劳和真功夫三家知名快餐店的食用冰块的菌落数量高于国家标准,有的甚至超出用于对比的马桶水数倍。在大品牌、洋品牌同样“不保险”的当下,食品安全问题一再触动人们的敏感神经。在当下现代中国,让老百姓忧虑的是 “毒由口入”,稍不留神吃错了物,就会因物遭罪,健康受扰。由此可见,“毒由口入”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的确确已成为当下中国老百姓的切肤之痛。染色馒头、毒奶粉、毒豆芽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折射出中国普通民众的困惑与无奈,道出了他们的利益诉求与现实期许。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由此观之,古圣先贤们不仅知晓老百姓的重要性,认为老百姓是国家之根本。更重要的是,他们也敏锐地体察到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吃饭是普通百姓的头等大事,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也是国家大事之一。历史的经验也表明: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发展和稳定最基本的民生问题。针对近阶段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我们不应仍旧在 “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再发现一起、再纠正一起、又发现一起、又纠正一起……”的逻辑怪圈上循环往复,而是要以此为契机,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系统性的彻底反思。
不难看出,食品安全问题和矛盾的凸显并非一朝一夕所起,更非某一或某几方面的因素所致。市场行为失范、市场监管失灵、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缺失、社会诚信体系的坍塌、法律的滞后与缺位等多种因素综合在一起,陈年累计、交织纠结,共同导致了一起起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唯物辩证法早就告诉我们,分析和解决问题要善于抓主要矛盾,不要 “眉毛胡子”一把抓。透过这些错综复杂、扑朔迷离的问题与矛盾,我认为,社会诚信体系的坍塌无疑是最为主要的矛盾。
毋庸置疑,我们已身处市场经济的大潮中。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坦率地讲,利益追逐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当整个社会的利益追逐演变为一种唯利是图、不择手段的 “拜金主义”潮流时,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市场规则必然被尔虞我诈、弱肉强食的 “丛林法则”所取代。它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市场经济生活中的诚信体系的坍塌会引发其他领域诚信体系的逐步坍塌,从而最终引发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坍塌,整个社会的诚信也会荡然无存。 “货真价实”这个原本市场经济中商品买卖的最低目标却异化为遥不可及的最高目标,最起码、最基本、底线意义上的 “舌尖上的安全”都难以保证,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实际上,现代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种法治经济,更是一种信用经济,每一个市场参与人的诚实守信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也就是说,市场中的大部分交易不仅需要法律法规来调整和保障,更需要诚实守信来约束和支撑。
笔者认为,要真正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应当补缺乃至重建社会诚信体系。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发挥法律规范的引领与主导作用。法律不仅要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更要对守信行为进行褒奖。另一方面,发挥其他社会规范协同与配合作用。应当充分运用道德、政策、文化、伦理、习惯等一起来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让诚信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
有学者认为,最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法律手段应发挥主要作用,法律尤其是刑法应全面参与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这不仅彰显了法治中国的特质,也是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笔者却认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法律手段固然要发挥主要作用,但不能过分夸大法律的作用,更不能鼓吹 “法律万能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并非要求法律尤其是刑法全面参与并渗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治中国的真正价值内涵就在于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尤其是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换言之,法治的特质不在于法律参与社会生活的全面性与广泛性,而在于法律手段或法律救济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也就是说,惩戒已然失范行为的法律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进一步而言,如果将整个社会规范体系比作一项系统工程,法律只是 “筑底工程”。它作为后置性的规范,更多地承担了 “事后救济”的角色。而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规范普通公民日常生活的道德、政策、文化、伦理、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作为 “上层设计”和前置性的规范,它们更多地承担了 “事前预防”的角色。在很多情况下,事前的预防比事后的救济更重要。因此,法律绝不是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 “万能药”,让诚信这一社会价值观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或许更为重要。
来源: 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