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信息库构想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3-07-22 15:01:21 阅读量:

(内容摘要)本文以新修订的刑诉法以及相关未成年人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依据,以建立合适成年人信息库为研究对象,论述了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现实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合适成年人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操作程序及保障等问题。目的在于正确贯彻国家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规定和保护,切实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
主题词:合适成年人  信息库  构想
    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要问题。近年来,国家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尤其是新修订的刑诉法设定专章,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再次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规定,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何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贯彻落实法律的具体规定,切实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法活动,就成为一个现实且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中,笔者拟以建立合适成年人信息库为突破口解决此类问题,以达到对涉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之目的。
一、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现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对涉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司法理念,“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理解和不同程度的落实。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未成年人刑事工作最得了显著成绩。但我们亦应该看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总量仍在高位徘徊。特别是随着城镇化、信息化推进,流动、闲散和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等恶性极端案件时有发生,未成年受害人、未成年证人也大量出现。这些未成年人部分是独生子女,传统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方式显然需要与时俱进。以我市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为例,近五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平均每年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7.6人,占批准逮捕总人数的11.1%,提起公诉78.5人,占起诉总人数的10.6%,这些数据还不包括未成年受害人和未成年证人。因此,我们在充分肯定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成绩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当前未成年人刑事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乎视的问题和困难。具体表现为:一是个别司法人员在讯(询)问未成年人或者庭审时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有的虽然通知但存在消极应付现象,有的甚至临时让本单位的人员凑数,随意性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二是仅有框架上的制度设计,而缺乏具体统一的操作规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乱象丛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由此可见,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工作,建立合适成年人信息库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二、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条件
    古语说“九层之台,起于垒土”,要建立合适成年人信息库,首先必须要选定合适成年人。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条件,可以分为必备任职条件和排除任职条件两种。所谓必备任职条件是指担合适成年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所列的各项条件,才有资格进入合适成年人信息库。所谓排除任职条件,是指具备所列条件之一的,则不能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情况。下面,笔者就这两种条件进行列举。
(一)必备任职条件。
担任合适成年人应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身心健康,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较高政治素质以及较强社会责任感,热心未成年人工作。未成年人工作,是一项社会性较强的工作,一个身心不健康,对未成年人事业漠不关心的人肯定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
2、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一定的社会阅历和思想教育工作能力。之所以要做如此要求,是因为这种人一般具有一定的亲和力,从而在短时期内更容易接近未成年人,从而使涉案未成年人愿意把他们当成可以信赖的人,愿意和他们说真心话,从而更容易找出问题所在,对症下药,合理帮助。
3、具有良好的基本素质,熟悉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基本知识。涉案未成年人,大多数可能是在校学生,因此合适成年人有必要具备一定的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另外,从增强监督执法的实效来看,合适成年人具有一定的法学知识,更有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执法机关准确的适用法律。
4、涉案未成年人为女性的,合适成年人应优先从女性合适成年人中选择。出于执法人性化的考虑,如果涉案未成年人是女性,很多话题在女性之间更容易沟通,那么由女性担任合适成年人无疑比男性适当。
(二)排除任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合适成年人:
1、身心不健康、品行不端或者有劣迹的人员。所谓正人先正已,自身不正不硬的人,最少说明曾经的品行值得怀疑,因此应当把这类人排除在外。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这类人是肯定是因为违法或者犯罪正在接受刑事处罚或者强制措施。自已尚难自保清白,当然不能充当合适成年人。
3、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本身都属于弱势群体,需要社会关爱,当然不能再为别人充当代理人。
4、已接受案件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员,相关部门的办案人员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这条规定比较重要,把与案件有一定关系的人员排除在外,确保了执法的公开、公正性。也堵绝了一些办案人员找人临时凑数充当合适成年人的情况。
5、其他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人员。这是一条兜底性条款,本意是为防止出现特殊情况,不适合担任合适成年人留下一个例外性规定。
三、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
 担任合适成年人,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可能会直接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因此,必然要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来规范和约束。
1、合适成年人享有下列权利:有权从司法机关了解到所帮助的涉案未成年人的自然情况、涉案罪名等基本情况;在参与诉讼活动时,有权在办案人员的陪同下与所帮助的涉案未成年人当面会谈,了解其健康状况、权利义务知晓情况、合法权益有无遭受侵犯等情况;有权阅读其到场参与的讯问、询问笔录或者庭审笔录,可以对笔录记载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自已到场情况在笔录上确认及签字;对讯问、询问、审判过程中发生的违法、不当行为提出意见。
2、合适成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正确理解讯问、询问、庭审的含义,不得以诱导、误导等行为妨碍司法活动;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及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案件办理结束后,应有关部门要求,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安抚和思想帮教工作。
四、合适成年人信息库的实际应用及保障
    1、产生办法。合适成年人信息库的产生,可由检察机关牵头,各相关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确定为关工委、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一些与未成年人工作相关的部门,联合公安、法院,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推荐合适成年人,共同商定确认后建立合适成年人员信息库。信息库应当有各合适成年人的姓名、工作单位、通联方式等基本情况。由同级检察机关案管中心或者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统一管理。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向检察机关提出使用申请,检察机关从信息库中随机抽取并征求使用机关的意见后正式确定合适成年人名单,并通知使用单位。这里之所以将合适成年人信息库规定由同级检察机关统一管理,是因为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阶段,监督视野可以延伸到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因此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管理比较合适。
    2、启用程序。司法机关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由案件承办人对未成年人的情况负直接责任。其通过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收集案件信息,形成初步意见,确定是否需要合适成年人,在汇报案件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向部门负责人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案件承办人的意见审查后形成意见报主要领导审批,再由案件承办人及时向涉案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相关部门做好通知联系工作,关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单位主要领导。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