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和遏制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3-05-18 17:54:22 阅读量:

 

      柞水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全县有117个村5个社区居委会,农村人口占到90%以上。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关注和支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富民惠民的好政策,城乡建设迎来了突飞发展的良好机遇。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基础设施改造、小流域治理等工程建设明显增多,对农村的土地征用日益频繁,国家划拨给农村的土地征用补偿、基础设施建设款项也越来越多且数额巨大。但与此相生的是,村干部贪污、挪用土地补偿款等职务犯罪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极大地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经常引发农民上访,损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更好地惩治和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从源头上遏制侵害农民权益的腐败问题,笔者结合本县农村职务犯罪情况进行了调研,谈点粗浅的看法,以供商榷。

一、农村职务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1、农村村干部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从我院2006年至今受理的案件来看,有逐年上升的趋势。2006年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7件7人,其中村干部1件1人;2007年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3件3人,其中村干部2件2人;2008年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6件6人,其中村干部2件2人;2009年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6件6人,其中村干部4件4人;2010年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3件3人,其中村干部2件2人;2011件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4件4人,其中村干部3件3人;2012年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7件7人,其中村干部3件3人。7年来,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36件36人,其中村组干部17件17人,占立办案件数的47%。从2009至2011年3年看,村干部犯罪均占立办案件数的60%以上,2011年占到了75%,呈逐年上升趋势。

2、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款是主要的侵害对象。上述我院办理的17件农村职务犯罪案件中,属于贪污挪用国家征地补偿款的案件就有11件,占了总数的64%。这是因为两路建设以来,对农村的拆迁补偿多,资金流量大,在发放的过程中就容易引发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我县农民收入还很有限,贫富差距也较大,而国家征地补偿款数额往往巨大,作为经手人和管理者的村干部很难经的起这种巨额资金的诱惑,因此,国家征地补偿款就很自然也很容易就成了被侵占的对象。实践证明,在农村,哪里开展了大的建设,哪里的资金流量大,哪里的职务犯罪就多。

3、犯罪主体集中在村长、村党支部书记和财务会计人员。因为村基层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企业、机关一样,是一把手负责制,财务支出一般都是财务会计人员审核做帐,村长或村支书签字决定。以上三种人离“公共财产”最为密切,经手或有决定权使他们极易犯罪。在我院受理的17件案件中,村支书、村主任占12人,村会计2人,组长3人。

4、发案单位财务混乱。在我院受理的案件中,几乎所有的发案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财务混乱的情况。有的帐务不全;有的帐务极不规范,存在白条入帐情况;更有甚者,有的连帐都没有。如我院前几年受理的石瓮镇某村张某贪污案,就根本没有帐,连白条子都是东一张西一张或随兜揣。财务混乱,无人管理,失去监督,既是农村职务犯罪的原因,也是导致农村职务犯罪的必然结果。也有的村干部为了顺利实施职务犯罪,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故意把帐做乱或不做帐,假装糊涂,不懂财务,从中窃取、侵吞公款。

5、作案时间跨度长。很多村干部犯罪并不是一次造成的,而是经历了一个从侥幸到大胆再到嚣张乃至疯狂的过程。这是因为,有的村干部本身就是村霸,或处事圆滑,蒙哄了各级领导。如我院2006年查处的干佑镇某村张某贪污案,村民反映的张某胡占乱拿的现象在1998年就有了,只不过数额小,不够立案,处在占小便宜阶段。到了2002年胆子就大了一些,到了2003年因县建设医药产业园征用土地,有大量的土地补偿款,张某便开始利用村兼组会计的职务之便骗取、侵吞。村民举报后,镇上派人查处,张某有所收敛。然而,镇上纪监人员一走,张某又开始作案,利用自己制作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职务便利,先后分7次通过重复领取、擅自提高标准、虚报等手段贪污土地补偿款。但是就这样一个人,直到我院最终查处时,还一直担任村委会委员、村会计、镇人大代表。

6、作案手段从简单化向隐蔽化、智能化发展。随着农村职务犯罪案件查处的增多,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也在逐步增强。如我院受理的干佑镇某村会计朱某贪污案,朱某为了达到多分土地补偿款的目的,掩盖事实,草拟了一个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避开村民大会决定,串通其他主要村领导干部得以审核批准,最后还向镇政府上报得以批准,然后按这个方案领取了土地补偿款。通过这一系列行为以表面合法的形式掩盖自己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掩盖自己犯罪的主观故意,以此逃避犯罪制裁。又如我院受理的另一个村干部王某贪污案件中,其中有一笔就是王某通过填报虚假招待费正式发票的形式贪污土地补偿款4000余元的。

二、农村职务犯罪频发的原因

1、思想腐化是村干部犯罪的诱因。我们在查案过程中,从大量帐务开支的内容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1)以权谋私。这是发案村普遍存在的现象。村里的经济性事务,比如村集体办公用品的采购、村务招待、村中公务性劳务,都被村干部交由其亲属或关系密切的朋友去办理。而其中的交易价格也由村干部自己说了算,自然是就高不就低。如我院受理李某贪污案中,我们发现,给村五保户买米面粮都由其妻子一手负责,花费票据自己填写,自己报销。(2)大吃大喝,铺张浪费。无论村集体办公经费宽裕与否,也无论来什么人,人多人少,只要一有来人,都是高标接待,要到餐馆大吃大喝。每吃一桌都在200-400元之间。如我们调查的某村,全村2100人,有村干部5人,村民年人均收入不到3000元,但村务开支中,仅招待费一项一年就在2万元左右。(3)自报自销,开支随意,生活腐化。当上了村干部,就意味着村干部的吃、穿、用、行等平时生活开销都可以用公款支付。比如我们调查的某村没有什么主导产业,经济收入在全县属于中下水平,但该村村干部的“待遇”却相当好。从名目上看,平时有工资,冬天有取暖费,出差有差旅费,过年过节有福利费。有特别工作了,如协助征地、林山拍卖等有补助费,家里装电话也可以报销。从数额上看,当地公务员出差一天补助5元,而该村的村干部出一天差却补助20-40元。此外,村干部们还时不时借考察之名出去观光旅游。而这所有待遇,只要打个条子,让村长签个字,就可以支取了。思想的腐化是平时一点一滴积累形成的,而思想的腐化,反映了内心的贪欲,而这又必然加剧行为的疯狂,最终演变为犯罪。

2、村务管理不民主、不规范,村干部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是农村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村务为少数村干部把持,对于村内的重大事项,如林山拍卖、土地补偿款的分配等重大事项,只由几个主要村干部说了算,几乎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决定,这种生硬套用行政机关“一把手”负责制的做法,是对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和民主制度的直接侵犯。村务不公开,尤其是财务不公开,使得村干部的行为失去了群众的监督。村务管理不规范也是导致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村财务中,白条子入帐是极为普遍的现象,在我们调查的村基层组织中,记帐凭证里的白条子占据了50%之多。正因为白条子可入帐,使得村干部的开支增加了随意性,为职务犯罪大开了方便之门。

3、上下级之间感情因素作祟,在用人上失去了民意。一方面,个别镇政府对农村的引导和管理中行政专制色彩过浓,重视村干部的意志而忽略村民意志,使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就颁布实行了,距今15年了。但是个别村干部包括多数村民不知村民自治的具体含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一部以保障村民民主自治为核心的法律,根据这部法律的精神,乡镇一级政府对农村的主要任务应当是党委从思想、组织、政治上领导村党支部开展工作,从业务上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组织村民开展生产活动。无论如何领导、指导、支持和帮助,都不应当越俎代疱,干涉村民自治,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之义。但是仍存在人为因素,个别镇政府领导却避开村民意志用简单的行政命令去代替对村民生产生活的引导和指导,把村基层组织当成一级行政机构。表现在对村干部的选举监督上不力,甚至抛开村民意志,在一些用心不良的人拉拢腐蚀下,横加干涉,在村民选举上做手脚,走过场,把一些人品差、政治素质低的人选进村干部领导班子。另一方面,在村务管理上,个别乡镇政府用行政领导代替村民自治,重视了村干部的意志而忽略村民意志,没有促成“民主”。比如在林山拍卖、土地补偿款分配等重要问题上,只和个别村干部沟通,由少数几个村干部决定,不听取村民意见,不引导村民自治而纵容了村干部专权,这种做法是引发村干部职务犯罪又一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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