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克华女友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来源:法制网 时间:2013-01-17 15:18:59 阅读量:

  据成都商报报道,周克华女友张贵英系于周克华被重庆警方击毙的次日,以涉嫌持枪抢劫案被刑事拘留,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区看守所。去年9月19日,被重庆市沙坪区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窝藏罪批准逮捕。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有收益罪

  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将其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明知”;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的活动。

  那么张贵英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首先,笔者认为,该罪名是选择性罪名。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具有截然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具有可区分性。犯罪所得意指从事刑事犯罪活动所获得的财物或者利益,是财产、经济犯罪等直接指向的犯罪结果。犯罪所得收益意指行为获取犯罪所得后经继续运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从目前成都商报公布的报道消息看,张贵英只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包括犯罪所得收益。若起诉书直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起诉,则明显属于选择性罪名适用错误。

  构成本罪的关键要件就是“明知”?仅仅从成都商报的报道看,笔者认为张贵英不构成构成要件的明知要素,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报道看,张贵英是农民家庭出身,因为学习太差辍学在外务工,19岁即开始在按摩店坐台。结合其后的人生经历,使得张贵英必然抱怨工作太累、加班、无聊、闷等。而恰巧又是在此期间遇到自称哈佛大学毕业、十大杰出青年、家里有家族企业的“刘东”(笔者对媒体该部分报道的真实性保留意见),按照当下时髦说法就是傍到大款了。笔者认为,若张贵英主观上确实一直以包养费用收取周克华财物,则其不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包括周克华出钱给其治疗癫痫病。这种情况下接受周克华给予的财物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是有着质的不同的。再进一步说,本案目前来说属于一对一类型的案件,即周克华与张贵英之间的口头说法目前来看是一对一的,并没有其他别人知情(张的家人是否知道这些情况,张贵英的辩护律师的说法是“我们尚不清楚”)。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来看,笔者建议认认真真查阅张贵英的笔录及相关的证人证言,注意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人等细节,排除可能出现的非法证据。

  二、窝藏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特征是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

  笔者认为,从目前新闻报道的材料来看,张贵英是逐渐从怀疑到确定刘东就是周克华,是那个网上公布的杀人恶魔周克华的。该相关证据经法庭质证属实的话,则张贵英构成窝藏罪的。进一步从新闻报道的内容看,似乎舆论的导向是将张贵英与周克华作为共犯予以处理。“在重庆杀人抢劫后,张贵英帮他存了赃款,并在沙坪坝公园用口红帮周克华化装。周要求她收集所有报道发给他。”从成都商报该段报道及其后展开叙述看,张贵英似乎有与周克华事前通谋的可能。那么张贵英到底有没有事前与周克华就重庆抢劫事宜进行过同谋,由于周克华已经被击毙,没有其他相关知情证人的情况下,关键就是看张贵英的讯问笔录。

  结合媒体相关报道,及笔者的从业经验,笔者猜想,张贵英案可能会被从重处罚。(唐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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