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糯康归案看中国执法安全合作新思路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时间:2012-09-25 21:54:45 阅读量:

  本期撰稿人 王君祥

  5月10日,湄公河血案元凶、金三角最大武装贩毒团伙头目糯康从老挝被成功移交给中国。随着该贩毒武装团伙2号人物伞康、3号人物依莱等人的前期归案,金三角一带最大的武装贩毒集团得到摧毁性打击。糯康及其贩毒集团骨干成员成功归案,将拓宽中国参与区域执法安全合作的新思路,对提升中国打击跨国犯罪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示范意义。

  执法合作机制是国家间成功合作打击跨国犯罪最有效的保障。一般说来,国家间合作打击跨国犯罪完全可以在个案协助基础上进行,但是个案合作模式具有不稳定性、个案性和短期性等不足。唯有国家间通过签署法律协议,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才能为以后打击跨国犯罪提供最有效的支撑。纵观湄公河惨案侦破细节,中老缅泰四国执法部门恪守去年建立的湄公河流域联合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没有当地国家警察执法部门的密切配合,中方的各项工作就难以开展。

  充分尊重当地国国家主权,遵守当地国法律、严格依据国际法相关规定开展执法合作则是糯康等犯罪分子成功归案的另一重要因素。一国执法力量在没有得到他国执法部门批准,无权在他国执行抓捕等任务,只能是配合当地国执法力量执行任务。湄公河惨案专案组组长刘跃进曾表示,有过抓捕糯康的好时机,中国的警察却没有直接进行抓捕。正是中国执法部门充分尊重了缅甸、老挝和泰国等国的国家主权,遵守这些国家的法律,因此而赢得了他们的高度信任和最大帮助,最终成功抓获糯康。

  糯康等人的成功归案极大地拓展了我国境外追逃缉捕工作思路,成为我们保护境外中国公民合法权益、践行保护管辖原则的经典案例。长期以来,我国境外追逃缉捕工作主要是指追捕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逃到外国的中国国籍的公民。而糯康等人之所以能归案,很大程度上是从维护我国公民生命权、财产权的角度出发,将那些针对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外国犯罪嫌疑人切实纳入到境外缉捕对象中来。糯康等人成功归案说明,为了有效行使保护管辖权,与更多的国家建立务实的打击跨国犯罪合作机制已成为保护我国公民海外利益的首选之策。

  评价糯康等人成功归案意义和总结开展打击跨国犯罪合作规律固然重要,但是以后如何继续深化和拓展湄公河流域联合执法安全合作渠道和层次更值得思考。

  首先,将中老缅泰四国联合执法合作纳入相应的公约体制下非常必要。目前,支撑四国联合执法合作机制的法律框架主要是《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以及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和老挝、缅甸、泰国等国家签署次区域的和双边的《禁毒谅解备忘录》。从国际法渊源效力等级分析,谅解备忘录效力等级层次过低,内容和适用范围单一,主要是针对贩运毒品等犯罪;而且谅解备忘录具有一定的时效性,难以在更为宏观层面为中国和参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提供坚实的法律框架基础。放眼世界,建立依据公约体制下的次区域执法合作机制非常普遍,已经成为建立与维护区域睦邻关系的必要条件。因此,可以首先考虑将目前湄公河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提升为区域性禁毒公约,将《湄公河次区域反对拐卖人口区域合作谅解备忘录》提升为区域打击贩运人口犯罪的公约。

  其次,应当拓展现有的中老缅泰四国执法合作区域。根据《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安排,在联合巡逻执法过程中,中老缅三国与泰国是一种“3+1”模式的巡逻执法机制。扩展湄公河流域执法水域、甚至是将执法区域延伸到沿岸国家的内地地域,是今后拓展湄公河流域联合执法合作机制的方向。

  再次,湄公河流域联合执法安全合作的国家范围过窄,有必要将更多的周边国家纳入进来,形成大湄公河次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大湄公河次区域历来都是洗钱、走私毒品、贩运人口、伪造证件等跨国犯罪的重要中心。这些犯罪辐射面广泛,殃及整个大湄公河次区域,每一个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

  最后,完善次区域执法合作机构建设非常重要。现有的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指挥部能否有效承担四国合作打击跨国犯罪协调机构存在疑问。我们有必要构建类似于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反恐机构执委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执行湄公河流域联合执法合作的日常工作联系、信息共享、跨国缉捕和其他行动的协调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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