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下水道堵塞,污水倒灌致新房受损,房主、楼上住户、物业公司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7-28 10:14:24 阅读量: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9日,李某接到楼下业主通知,家中楼顶出现渗水。赶回家中后,李某发现自己尚未入住的新宅内,家具、地面等已因卫生间反水被严重浸泡,损失不小。经与物业沟通查明,反水系李某与楼上住户共用的下水管堵塞所致。

协商赔偿无果后,李某将物业及楼上已经入住住户一并诉至西安临潼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调解

“群众的事再小也是大事,邻里的情再轻也重千斤。”

法官首先与原告李某促膝长谈:“维权是正当的,但咱住一栋楼,抬头不见低头见,适当让步不是吃亏,是为邻里和谐留余地。”一番劝说后,原告李某放下芥蒂,主动提出减少赔偿金额,展现了化解矛盾的诚意。

面对楼上住户时,法官从法、理、情的角度向各住户进行释法明理。

从法的角度,案涉下水管道因生活垃圾堵塞,楼上住户可能实施了向排污管内遗撒堵塞物的行为,对下水管道堵塞存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理的角度,楼上住户与原告共用案涉下水管道排放污水,均应尽到注意义务,保证共用下水管道畅通。

从情的角度,“远亲不如近邻”、“今天帮邻居分担,明天自家遇事才能得邻里相助,这是社区共同体的温暖”。

通过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住户和物业深受触动,均表示愿意共担责任。

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楼上住户及物业共同赔偿原告20000元,并当庭履行,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针对此类高层住宅公共设施引发的纠纷,法官特别提醒:

住户层面:高层住宅住户应增强公共意识,正确使用下水管道等公共设施,严格做到垃圾分类处理,切勿向管道内丢弃头发、烟头、果屑、厨余垃圾等不可溶解杂物,共同维护公共利益。若房屋尚未装修或未实际居住,一旦涉诉需积极应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未实施侵权行为,以依法减轻或免除责任。

物业层面:物业公司接到业主反映问题后,应第一时间响应,及时开展管道疏通、事故排查等工作,积极履行法定及约定管理义务,将风险消除在萌芽阶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作者:郭晓雅

编辑:侯宜均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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