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调研】伊 然 | 基层检察机关参与农村故意伤害犯罪治理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12 09:54:07 阅读量: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农村社会治安状况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故意伤害犯罪作为农村地区常见多发的刑事犯罪,往往源于日常琐事、邻里矛盾,虽多数未造成极端恶性后果,却极易撕裂乡土社会关系、激化基层对立情绪,成为影响乡村振兴与平安建设的突出问题。基层检察机关身处司法办案与社会治理第一线,依法参与农村故意伤害犯罪治理,既是履行刑事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也是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实践。立足司法实践,系统分析农村故意伤害犯罪的特征、治理困境,探索精准有效的检察路径,对提升农村治理效能、夯实法治乡村根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农村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要特征及治理意义

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农村故意伤害案件是占比较高、与群众安全感联系最紧密的常见刑事案件。从发案主体与场景来看,案件当事人多为同村村民、邻里乡亲乃至近亲属,彼此长期共处、利益交织,多数并非存在根本性的利益冲突,而是因宅基地边界、土地承包、灌溉用水、通行便利、家庭琐事、言语争执、酒后冲动等民间细小矛盾引发,呈现出诱因简单、关联性强、突发性突出的显著特点。从危害后果来看,此类案件以轻伤及以下后果为主,重伤、死亡等极端情形相对较少,但案发后往往伴随长期积怨,当事人双方及家族互不谅解,矛盾化解难度远大于普通刑事案件。

农村故意伤害犯罪治理,具有极强的现实必要性与时代价值。从法律层面而言,依法办理此类案件,是检察机关惩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群众生命健康权的基本职责。从社会治理层面来看,农村社会以熟人社会为主要特征,邻里和睦、乡风文明是乡村稳定的重要基础,一起未妥善化解的伤害案件,可能引发家族对立、群体矛盾,甚至衍生重复犯罪、信访问题。做好农村故意伤害犯罪治理,不仅能够实现个案公正、定分止争,更能有效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化解存量矛盾、遏制增量风险,推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走深走实,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稳定有序的法治环境。

二、农村故意伤害犯罪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

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但农村故意伤害犯罪源头防控、案件办理、矛盾化解全链条治理仍存在薄弱环节,综合治理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

一是源头预防机制不健全,矛盾化解滞后。农村地区矛盾纠纷点多面广,部分村组基层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前端力量存在弱化现象,对土地、邻里、家庭等高频纠纷排查不及时、处置不彻底。许多轻微矛盾长期搁置,缺乏及时疏导和有效干预,逐步由小摩擦升级为激烈冲突,最终演变为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呈现“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特点,源头防控效果不佳。

二是办案与修复衔接不紧密,案结事未了。部分案件办理仍存在重定罪量刑、轻矛盾化解的倾向,司法机关侧重于证据审查、法律适用与刑罚裁量,对刑事和解、损失赔偿、赔礼道歉、心理疏导等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工作重视不足。即便案件依法办结,当事人之间的心结未能解开、积怨未能消除,容易出现“案结事不了、事了心不和”的情况,社会关系修复效果不明显,难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是综合治理合力未形成,法治基础薄弱。乡镇政府、村居组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之间,缺乏常态化信息共享、联合调处、风险防控协作机制,各治理力量分散发力、单打独斗,在矛盾联调、案件联办、普法联动等方面存在壁垒。同时,农村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实效性不足,部分群众法治意识、规则意识淡薄,遇事“讲情面不讲法理、靠冲动不靠法律”的传统观念依然存在,依靠暴力解决问题的错误认知尚未根本扭转,为故意伤害案件发生提供了土壤。

三、加强农村故意伤害犯罪治理的检察路径

基层检察机关应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融入乡村治理大格局,构建预防为先、修复为本、惩教结合、多方联动的综合治理模式,以检察履职推动农村故意伤害犯罪治理提质增效。

一是强化前端防控,推动矛盾源头化解。坚持抓早抓小、防患未然,主动对接乡镇党委政府、村居组织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矛盾纠纷常态化排查对接机制,重点关注土地边界、邻里关系、家庭婚恋等易引发暴力冲突的领域,对高发矛盾、重点隐患提前介入、引导处置。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为基层调解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和业务支持,推动将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化解在村组,最大限度减少民间矛盾升级转化为刑事犯罪,实现从“被动办案”向“主动预防”转变。

二是依法精准办案,注重社会关系修复。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轻伤害案件中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和解、主动赔偿、真诚谅解,最大限度消弭对立情绪。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达成谅解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或提出宽缓量刑建议,做到惩罚犯罪与教育挽救相结合。强化释法说理工作,向当事人讲清法律规定、诉讼风险与行为后果,既解开“法结”又化解“心结”,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以个案办理推动乡风文明与社会和谐。

三是凝聚共治合力,提升乡村法治水平。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协作,健全联席会议、类案会商、联合调解、信息共享机制,打破部门壁垒,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合力。立足农村实际需求,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法治宣讲、庭审进乡村等活动,用群众身边的案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引导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理念。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助力法治乡村建设,不断提升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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