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11-05 09:45:28 阅读量:
两名在校中学生因言语口角发生冲突,一名女生受伤,诉讼来院并申请鉴定。近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在鉴定程序启动前,承办法官吴法官从案件实际出发、从亲情修复出发,促成双方以 3 万元调解结案,既让受伤学生的损失得到及时填补,也让两个家庭避免了因漫长鉴定和对抗性诉讼而进一步撕裂。
口角升级为伤害,鉴定在即
案件起因并不复杂。三原县某校两名中学生因言语上的摩擦发生冲突,冲突中一名女生受伤。事发后,双方家庭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受伤女生一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并申请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从法律上看,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换言之,实施直接行为的是学生,但赔偿责任依法落在监护人身上。同时,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涵盖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一旦进入鉴定程序,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等都需要专业评定,赔偿数额的确定会更为 “精确”,但鉴定周期、费用以及双方在诉讼中的持续对抗,也可能让原本因孩子同窗而尚存修复可能的两个家庭越走越远。
法官算的不只是 “法律账”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面临的是一个两难局面:一方面,受伤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切实保障;另一方面,双方都是未成年人,冲突带有偶发性、情绪性,如果简单地 “一鉴了之、一判了之”,赔偿数额或许清楚了,但两个家庭之间的心结、两个孩子心理上的负担,未必随之化解。
法官选择把工作做在鉴定启动之前。在查阅证据材料、询问双方家长并了解两个孩子在校表现和家庭状况后,承办法官与双方监护人沟通,既讲法律,也讲实际:讲法律,是让致害方家长认清监护人替代责任的法律后果,也让受伤方家长对赔偿项目的合理边界有客观预期;讲实际,是引导双方正视鉴定可能带来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情感消耗 —— 诉讼拖得越久,两个孩子回到正常学习生活轨道的阻力就越大;讲亲情,则是提醒双方父母,孩子之间的冲突不该演变为家庭之间的长期对立,为人父母者为孩子 “争一口气” 的方式,不应只有对抗一种。
经过耐心沟通,双方监护人最终在鉴定程序启动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致害方一次性赔偿受伤女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3 万元,纠纷一次性了结,受伤方不再申请鉴定,也不再就本案主张其他权利。
3 万元不是一个 “算到极致” 的数字,而是一个双方都能接受、也愿意履行的数字。对受伤学生家庭而言,赔偿款在调解当日即得到安排,免去了鉴定等待和后续执行的不确定性;对致害方家庭而言,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也获得了一次正视监护职责、教育孩子的契机。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调解为何常常优于 “一判了之”
这起案件的办理,折射出未成年人侵权纠纷的一个深层特点:法律争点相对清晰,但真正需要修复的往往不止于赔偿。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直接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是成长中的孩子,诉讼的 “胜负” 如果被简单等同于赔偿数额的高低,双方家庭的对立情绪容易传导到孩子身上,伤者未必因多判而真正释怀,致害方也未必因被判而真正认错。
调解的价值恰恰在于,它可以在法律框架内,把 “赔偿” 与 “教育”、“了结” 与 “修复” 放在同一个过程中完成。三原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将涉未成年人纠纷的化解端口前移,联合多方力量在诉讼前端开展调解与教育指导,目的正是让矛盾的化解方式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需求相匹配。本案在鉴定前以调解方式结案,法律效果体现在受害方损失得到及时赔偿、致害方监护责任得到明确;社会效果则体现在两个家庭没有因一场诉讼走向长期对立,两个孩子也得以在相对平和的环境中继续学业、消化教训。
案件结案后,承办法官表示,未成年人之间的冲突,多数起于微末,止于理性。司法的职责,是在法律划定的责任框架内,尽可能不让一次冲动变成两个孩子和两个家庭长久背负的包袱。
编辑:贾珮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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