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灞桥法院 | 拿到拆迁款还不还钱?拒执罪判了!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10-19 17:11:09 阅读量:

为坚决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违法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依法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10月14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结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1日,灞桥法院就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梁某某、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胡某某归还借款60万元,连带支付利息5万元,连带承担案件受理费10300元。后被告人李某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胡某某向灞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告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案件执行期间,李某所在的村庄整体拆迁,李某在收到大额拆迁补偿款后,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灞桥法院执行局遂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24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与李某家属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后执行案件结案。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对李某表示谅解。

灞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司法权威的体现,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主动履约践诺。任何企图通过隐匿财产、虚假申报、转移资金、拖延对抗等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都是在挑战司法权威,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下一步,灞桥法院将持续聚焦有能力拒不履行、恶意规避抗拒执行等重点恶性拒执行为,持续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常态化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坚决破除“老赖”逃债幻想,全力兑现群众胜诉权益,以强有力的执行担当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筑牢社会诚信根基。


编辑:许沥心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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