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10-14 11:07:46 阅读量:
“我什么都没干,怎么就成了别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被限制高消费?”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大明宫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典型的姓名权纠纷案件,明确认定: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工商登记,构成姓名权侵权。
案情回顾
免费转让公司,竟牵出“冒名登记”
2015年西安市某公司成立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被告于某某。2018年,该公司及于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至法院,面临偿还债务的判决。就在诉讼期间,于某某声称要将公司“免费转让”,并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全套注册材料交给了被告王某某。
巧合的是,王某某正与原告张某共同创业,急需办理营业执照。为了图方便,王某某擅自使用了张某的身份信息资料,办理了该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将张某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事后,张某发现后明确表示拒绝,并要求变更回去,但王某某联系不上于某某,事情陷入僵局。
2021年3月,因之前的借贷纠纷未解决,该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作为登记法定代表人的张某也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收到限制消费令文书。
张某先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但被法院驳回。无奈之下,他转而以姓名权纠纷为由,将西安市某公司、于某某、王某某诉至未央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涤除登记、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主观存在故意,构成姓名权侵权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从未有成为该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意愿,其姓名权受到了实质侵害。
被告于某某作为原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背负债务且处于诉讼中,仍将公司材料及公章交给他人办理变更,主观上存在明显故意。被告王某某擅自使用张某信息,被告公司配合变更,三者的行为共同构成了对张某姓名权的侵害。
最终,未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西安市某公司、于某某、王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张某姓名权的行为;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张某的姓名从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中予以涤除;
西安市某公司需在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于某某、王某某赔偿张某因维权产生的财产损失。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本案明确了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工商登记构成姓名权侵权。实践中,被冒名者往往面临救济困局,本案同时厘清了涤除判决的可执行性,当事人可持生效判决向登记机关申请涤除,进而申请解除被执行措施。
法官提醒
对每一位公民:请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切勿随意透露身份信息或交由他人保管。若发现被冒名登记,可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涤除等方式,及时依法维权。
对每一位经营者:身份信息不是“创业便利”。守法登记、尊重他人姓名权,是经营活动不可逾越的底线。切莫因一时侥幸冒用他人身份,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作者:杨迎珍、陈孝莉
编辑:侯宜均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