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10 19:10:21 阅读量:
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充分发挥刑事处罚警示教育作用,9月10日,岚皋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并组织多名被执行人到场旁听庭审。部分被执行人在旁听庭审后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17日,该院就耿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某向耿某某偿还借款6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承担律师费2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8742元亦由李某某负担。
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耿某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某拒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2023年11月8日,该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经司法拘留惩戒后,李某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经查明,李某某存在多项拒不执行行为:刻意隐瞒公积金账户余额,借用其胞姐身份注册微信账户,多次向案外人转移大额资金且未向法院报备;在尚有大额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出境旅游消费;还伪造不动产权证书对抗法院执行。该院在完整固定相关证据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2024年9月13日,该院依法对李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法院审理
2025年2月6日,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刑事立案侦查。执行阶段,该院执行到位案款97633元。公安机关对李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其主动归还329000元,案件开庭审理期间,再次归还27000元。
庭审过程中,李某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负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义务,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执行期间拒不如实申报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司法拘留后依旧拒不执行,致使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长期未能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积极筹措资金偿还部分借款,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结合全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强制力,必须依法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本次公开宣判暨旁听警示教育活动,依托真实案例开展现场释法,以刑事处罚进行警示教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公民、每一个法人应当恪守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在此郑重告诫所有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及时、全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于拖延履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一经查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陈其
编辑| 李娟
责编| 志寿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