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03 09:13:23 阅读量:
8月27日,岐山法院益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互联网平台租赁数码电子产品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深圳市某租赁有限公司通过某APP在线交易平台提供数码租赁服务,被告于2025年12月通过该平台租赁原告台式电脑单主机,并与原告线上签订《用户租赁及服务协议》。当日,原告依约邮寄租赁物,被告实际签收。后因被告逾期3个月未支付原告租金,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租赁物买断款及逾期违约金。
考虑到该纠纷涉及网络平台交易规则、电子合同条款效力、线上履约事实认定等新型法律问题,与传统民事纠纷存在较大区别,调解具有一定特殊性,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件事实,逐一核对网络租赁订单、电子合同条款、租金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并围绕双方争议的租赁物买断款及违约认定等核心问题耐心释法析理、疏导劝解,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纠纷、互谅互让。经过深入沟通与多次协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愿意放弃违约金,被告承诺分期支付,并当场确认签字,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当前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线上设备租赁作为新型消费模式,给群众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但由此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也日渐增多。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性评估消费能力,签约前认真研读合同全部条款,仔细厘清押金、扣费规则、解约限制、违约后果等内容,切勿盲目租赁;签约后,应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依约履行,若出现履约困难,切勿采取拒接消息、刻意失联等方式回避问题,应当积极沟通寻求协商解决路径,守护好个人信用。
同时也提醒线上租赁经营主体要规范线上交易流程、完善电子合同订立程序、妥善保存交易凭证。在订立电子合同时,对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做好醒目提示,不能以默认勾选等方式变相剥夺消费者知情权。发生违约时,采取合法合理的催收方式,涉及债权流转的,应确保通知到位,保障债务人的知情权与抗辩权不因债权转让而受损。
纠纷发生后,诉讼并非唯一解决途径,可优先选择调解、和解等方式高效处置纠纷,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共赢。
作者:赵 美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