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7-27 20:04:26 阅读量:
托管班同学间琐事引发口角,进而扭打在一起;事发当晚称左眼被打,次日照片却显示右眼肿胀——伤情到底是不是这次打闹造成的?各方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案件回顾
原告小吴与被告小邓二人放学后均在灞桥区某托管班自习。2025年4月27日傍晚,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矛盾快速升级,双方扭打在一起,直至托管老师到场制止,并带回办公室了解事情原委,同时对双方进行安抚。次日,小吴家长向托管老师发送孩子右眼肿胀照片,要求托管班对此事进行处理。托管班老师联系双方家长到场沟通处置,小邓母亲随即陪同小吴就医,医院诊断为右眼眼球挫伤,并垫付医疗费。后续小吴多次复诊,均诊断为右眼眼挫伤。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小吴诉至西安灞桥法院,要求对方监护人及托管班承担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及补课费。
法院审理
灞桥法院经审查监控发现,双方扭打、分开的过程中,无任何行为可造成小吴右眼损伤,且小吴事发第一时间向托管老师自述伤情为左眼,与后续主张的右眼受伤相互矛盾;同时本次纠纷由小吴率先动手、主动激化矛盾引发,自身过错明显;小邓未能冷静处理纠纷、参与互殴,对小吴左眼受伤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其承担左眼损伤30%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又查明,因此次事故的发生,被告该托管中心已向原告小吴退还2025年4月2天请假的托费及2025年5月预付的托费。
针对小吴主张的右眼损伤赔偿,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无法举证证明右眼挫伤系本次托管班冲突导致,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在校园、托管机构内发生纠纷,并非“受伤即有理”,法院会根据双方动手先后、行为积极性、过错大小综合判定责任比例,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可依法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同时,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核心原则,人身损害索赔需有效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此外,托管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更应加强孩子的情绪管理、处事方式和法治教育,引导孩子理性处理同学间的矛盾摩擦,杜绝肢体冲突,纠纷发生后需第一时间留存监控、伤情记录等关键证据,做到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供稿:西安灞桥法院
编辑:侯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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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