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7-21 16:47:16 阅读量: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原告段某受雇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320元,按月发放生活费、年底统一结清工资。工作结束后,用工方拖欠段某劳动报酬共计36862元,虽承诺2024年春节前付清,但逾期未支付。此后,用工方又将付款期限延至2024年7、8月,期满后仍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针对该劳务费拖欠纠纷,2025年4月7日,经西安市农民工工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段某与西安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出具(2025)陕0112民特XXX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司法确认,明确由西安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涉案劳务费的给付义务。2026年,段某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另行起诉公司股东张某,要求其个人清偿36862元劳动报酬,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张某答辩称,涉案劳务费债务主体为西安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纠纷已经法院处理完毕,原告再次起诉缺乏依据。
二、案例索引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6)陕0528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书(2026年6月27日)
三、本案争议焦点
(一)股东张某是否应对西安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务费债务承担个人清偿责任;
(二)原告另行起诉股东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四、核心法律依据与案件分析
(一)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原则上无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股东突破有限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或连带责任,属于法定例外情形,主要包括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与公司财产或人格混同等。且主张股东承担责任的一方,须就上述例外情形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段某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要求股东张某个人偿债,但全程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未出资、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原告直接起诉股东个人要求清偿公司债务,缺乏实体法律依据。
(二)重复起诉的司法认定标准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满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三项要件的,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该原则旨在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和矛盾裁判。结合本案,前后两次诉讼完全符合重复起诉的全部构成要件:
1. 诉讼标的完全同一。两诉均基于2023年至2024年间,西安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拖欠段某36862元劳务费的同一基础事实,争议的核心法律关系均为该劳务费债权债务关系,权利义务基础完全一致。
2. 诉讼请求实质相同。前诉通过调解及司法确认,核心诉求是追回36862元拖欠劳务费;本次后诉的诉讼请求依然是主张该笔劳务费,诉求内容完全重合。
3. 当事人实质相同且后诉否定前诉裁判效力。前诉已通过生效裁定明确涉案债务的承担主体为西安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责任归属已依法固定。原告本次将被告变更为公司股东,实质上是试图否定前诉生效文书所确认的责任主体,以更换当事人的方式重复主张同一债权,属于规避裁判既判力的行为,不构成合法维权的例外情形。
五、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等规定,认定原告段某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六、案例启示
(一)劳动者维权须分清责任主体,尊重公司法人独立人格
用人单位为合法注册公司的,劳动报酬、劳务费债务的第一责任主体为公司法人,而非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个人。劳动者无权直接起诉股东清偿债务,仅在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股东存在出资瑕疵、抽逃出资、财产或人格混同等法定例外情形时,方可依法主张股东承担相应责任。无证据支撑的股东个人追责诉求,无法得到司法支持。
(二)民事诉讼应恪守“一事不再理”原则,避免程序空转
生效裁判和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既判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同一债权债务、同一诉求,无论是否变更被告,只要实质上是否定生效裁判结果、重复主张权利,均会被认定为重复起诉,面临驳回起诉的结果。维权过程中,应尊重司法既判力,避免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
(三)正确的后续维权路径
本案中,原告若债权无法实现,合法救济途径并非重复起诉,而是基于已生效的司法确认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若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可依法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或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等法定程序追究股东责任,依法实现债权。
(富平法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