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未签续租合同,拖欠的房租还能要回来吗?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6-25 14:17:13 阅读量:

租约到期后,租客继续使用却没续签合同,各项杂费长期拖欠、催缴无果,后来连房租也开始不交了。房东要求对方搬离,结果租客直接“人间蒸发”,留下一笔糊涂账……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房东与租客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2000元,押金2000元,水电费等杂费由租客承担。一年租期很快过去了。合同到期后,租客没有搬走,而是继续居住并按时支付租金,房东也未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双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关系——不定期租赁

然而,看似相安无事的背后,隐患正在悄悄积累。租客虽然交着房租,却一直拖欠着各项杂费。房东多次催缴,租客总是口头答应,却迟迟不掏钱。到了2024年8月底,租客连最近一期的房租也开始拖欠。房东数次催讨无果,于2024年10月5日明确要求租客搬离。

可让房东万万没想到的是,等他10月9日上门收房时,租客已经一声不吭地搬走了——既没有提前通知,也没有结清欠款,直接“玩起了消失”。

房东无奈之下将租客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杂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客已支付房屋租金至2024年8月24日,但2024年8月25日至10月9日(搬离日)期间未付,应补交租金3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各项杂费应由租客承担,2023年9月至2024年10月9日期间费用合计1717.35元,应予支付。

法官说法

本案中,租客合同到期后继续居住、房东继续收租,双方虽然没有续签书面合同,但租赁关系依然存在——只是租期变成了“不定期” 。原合同中关于租金标准、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依然有效,双方仍要按约定履行义务。

在此提醒房东与租客,无论租期长短,务必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合同到期前,应提前协商是否续租,并及时签订新合同。催缴租金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并保留送达证明。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清点物品、结清费用、交还钥匙,并签署退租确认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供稿| 西安雁塔法院

编辑| 李娟

责编| 雪云

审核| 姚启明

栏目协办| 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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