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 卖假酒获真“刑” 侵犯知识产权不可行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5-26 09:52:38 阅读量:

“现在开庭!”

2026年5月20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假冒“五粮液”、“贵州茅台”等知名白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事案件。

公开审理 当庭宣判

一、被告人石某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

2024年6月至2025年3月间,被告人石某为获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购买假冒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知名白酒的酒瓶、酒盒、瓶盖、防伪码等包装材料及低价基酒等原料,通过贴牌灌装的方式,生产假冒五粮液、国窖1573和剑南春品牌的白酒,后加价销售。经查,石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1211元,违法所得金额共计人民币6420元。

二、被告人程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事实

2023年11月至2025年3月间,被告人程某为获利,在未经“贵州茅台”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购买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茅台酒盒、防伪标识等包装材料,后加价销售。经查,程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87830元,违法所得金额共计人民币8300元。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程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最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对涉案假酒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是市场公平秩序的基石。假冒注册商标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损害了企业品牌价值与市场信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亦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益和身体健康。制假售假,终将难逃法网。

法律对知识产权犯罪零容忍,广大经营者要诚信守法经营,切莫贪图一时利益,换来牢狱之灾;消费者也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及时举报。


作者:侯金鑫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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