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婚礼六天后失联,紫阳小伙近10万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来源: 时间:2022-12-06 14:25:58 阅读量:

结婚不易,且行且珍惜,但越来越多的人“闪婚闪离”,并因为彩礼纠纷,闹上法庭。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紫阳县高滩镇小伙儿贾英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同乡姑娘甄美丽相识。同年2月双方订婚,在媒人见证下,贾英俊将40000元的“改口费”彩礼送给甄美丽及其家长。

2021年1月21日,两人在紫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月24日,贾英俊按照农村习俗到甄美丽家将甄美丽接走,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婚礼现场又给付彩礼40000元。1月26日,甄美丽“回门”,两人在其娘家呆了三天后,贾英俊有事去了趟安康,待其返回时,甄美丽已经离家出走,且把贾英俊电话微信拉黑无法联系,甄美丽家人也不知其下落。2022年5月,贾英俊向紫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甄美丽返还彩礼及其他钱款等共计95000元。

法院判决

紫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贾英俊、甄美丽二人认识后,又按农村风俗请媒人介绍订婚并办理了婚姻登记,但婚后双方仅相处几天,甄美丽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贾英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贾英俊要求甄美丽返还彩礼的诉请主张,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未能达到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目的,可以要求适当返还彩礼。考虑上诉情形,2022年7月紫阳法院准予贾英俊与甄美丽离婚,酌定甄美丽向贾英俊返还彩礼款50000元。

法官提醒

婚姻不是儿戏,男女双方应慎重选择,在足够了解对方的情况下缔结婚姻。对于彩礼,双方都应理性、量力而为。物质只是情感交往的助推剂,两情相悦、携手共进才是稳定婚姻的基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对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供稿:紫阳法院 董以旭

责编: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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