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日报 时间:2013-07-25 10:27:05 阅读量: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只有一个判决与另一个判决之间维持某种程度的平衡,它才能在一个犯罪者与另一个犯罪者之间做到公正。”碑林区法院院长杨克胜说,“这使我们下决心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
2008年,碑林区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八个基层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之一,一场旨在使量刑工作更加规范、公正、透明的司法改革拉开了序幕。刑期能否定个公式算一算,如何统一量刑步骤,引入量化因素,规范法官裁量权,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碑林区法院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治安状况、发案率等综合因素和实际情况,结合上级法院的意见以及长期审判经验,起草并逐步完善了《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细则(试行)》、《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三步式”的量刑方法和步骤。具体工作中,制定了《刑事审判庭规范化量刑评议表》。7月17日,碑林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董宁生拿出评议表给记者介绍,上面有“简要案情、法定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确定基准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宣告刑”等多个栏目。“有了这张表,量刑就非常清楚准确。”董宁生说,“法官的职责就是全面客观地审查提取所有量刑要素,达到公平公正。”
2011年12月,李某将王某的电动自行车(经评估价值1560元)偷走,被王某发现扭送至公安局,赃物被追回。对于这个盗窃案,董宁生根据量刑规范化详解了判决方法: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确定被告人李某的量刑起点为五个月。
第二步,确定基准刑。李某的犯罪数额为1560元,本案审判时,西安市所在的关中地区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为1万元,即盗窃1万元的基准刑应当是三年,平均3333元/年,按此比例,确定被告人李某的基准刑为五个月又十八天(168天)。
第三步,确定宣告刑。被告人李某具备一项“特殊量刑情节”即“犯罪未遂”,两项“一般量刑情节”即“当庭自愿认罪”和“前科劣迹”。根据相关规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50%,本案确定减少基准刑30%;对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本案确定减少基准刑5%;对有前科劣迹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本案确定增加基准刑10%。以上面的各项数据,按照“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的方式,可列计算公式如下:168天×(1-30%)×(1-5%+10%)=124天≈4个月。由此可以确定,被告人李某的拟定宣告刑为四个月,再综合全案,确定其最终刑期为拘役四个月。
对于四个月的刑期,被告人心服口服。量刑公开客观获认可,刑期计算透明化,法官自由裁量权受到规范,但法官们的工作量大了很多。董宁生说,相关《细则》我们五年内就修改完善了很多次,如今碑林法院审判的所有犯罪中的量刑都能适用量刑规范化。
量刑规范化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也极大地保证了阳光审判和法官的廉洁。碑林法院推行量刑规范化五年来,共审理2260件刑事案件,案件上诉率普遍大幅下降,没有出现一起抗诉、上访案件,当庭认罪率、调解撤诉率、退赃退赔率、当庭宣判率和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