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案管部门如何深化检务公开

来源: 时间:2021-12-14 16:26:51 阅读量: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是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检察队伍素质,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扎实有效地深化检务公开,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检察机关、知悉检察职责与检察动态,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规范检察行为、推动检察权在阳光下规范运作。

2019年12月30日开始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受理、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和预警。在承担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规定,案管部门还承担着案件信息公开、业务数据公开的职责。由此可见,案件管理部门,不仅对外承担着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工作要求,同时还意味着案件管理部门也承担着“检务公开”的相关工作。

一、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检务公开”的必要性

(一)案件管理机关的职能定位之所在

案件管理部门是专门负责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是检察业务的中枢,其负责对各业务部门所办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对案件信息和流程有着全局性的掌控,其他业务部门因工作单一且只掌握自己所承办的环节的业务信息,面对当事人查询案件办理情况、要求阅卷、会见、答复等多种需求,由于其不具备全面掌握各类案件信息和流程的条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因此,一个专门对各类检察案件业务信息进行收集、审核、汇总、管理和发布,专门负责接待当事人和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对案件信息、业务数据查询,为他们参与诉讼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的部门的成立成为了必然。而案件管理部门所处的检察业务中枢角色,成了其承担“检务公开”责任的必然之选。

(二)维护和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要求也越来越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掌握与司法机关相比是不对称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复制案件证据材料的权利,以次来弥补辩方所处的弱势和不利。法律规定案件管理部门作为律师、诉讼代理人接待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就必须依法严格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完善制度、简化程序,为律师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等提供便利条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从而案管部门深化检务公开,满足诉讼参与人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及对司法的新期待成为必然。

(三)提高诉讼公正与效率之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应当在坚持公平优先的原则下兼顾诉讼效率。当前犯罪数量增长和司法资源有限这一矛盾在检察机关日常工作中时有显现,因此,在完善检察工作体制,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中,同样应当权衡并解决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所有案件统一进、出平台,作为检察工作的中枢,掌握着所有的案件信息,同时其负有对外信息查询,诉讼法律文书审查监督等工作职责,因此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公开办案信息,诉讼法律文书,即能促使业务部门全身心认真办案,提高办案效率,也能提升检务公开工作效率,从而达到双赢、多赢效果。

二、案件管理部门深化检务公开的途径

(一)用良好的服务意识深化检务公开

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检务公开,检务公开其根本之所在就是全心全意做好每一项检察工作,为人民服务。案件管理部门承担着“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其深化检务公开工作应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工作宗旨,提升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性、亲和力,努力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确保接待工作、监督工作和服务工作是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实实在在的工作。

(二)加强平台建设,增强检察司法透明度

将传统的宣传方式与新媒体宣传并重,在坚持传统宣传的同时,全方位搭建新媒体宣传平台,适应新媒体时代要求。坚持全覆盖,无死角,在互联网门户网站设置检务公开栏和网上举报、网上联络、网上咨询、网上接访等互动窗口,开通微博、微信、抖音公众平台,整合各平台功能,实现信息同步更新,诉求及时回应,咨询及时回复。同时利用手机信息推送、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优势,主动发布检察工作动态,预防犯罪知识,警示教育案例以及案件办理信息等,及时向社会各界传递检察工作新动向。

(三)突出公开重点,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首先,要把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深化检务公开的核心内容,同步公开更新案件办理进度,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律师掌握案件办理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其次,全面公开案件法律文书,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在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依法将相关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全面接受社会广泛监督;最后,案件管理部门应和技术部门形成良性互动,把所办理的有影响,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及时进行收集、整理,以图文并茂,动画短视频等形式通过宣传册、门户网站、微信、抖音等平台进行公开,既使广大群众在“以案释法”教育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又进一步提升了检察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用科学管理深化检务公开

案件管理部门犹如一个人的咽喉,案件信息就像各种食物,公开对象就像接受食物的肠胃,如果没有经过咀嚼直接将食物吞咽,势必会影响肠胃的健康。因此,案件管理部门要建立案件信息日常巡查和定期通报机制,严格按照案件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督促办案部门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案件信息,同时还要抓住审核要点,重点审核案件是否符合公开条件,公开的文书是否存在瑕疵,法律文书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应公开的内容。以次使检察机关均能依法、准确公开案件信息,也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体悟到检察机关工作的严谨性。

(五)优化律师接待工作,深化检务公开

第一, 优化预约方式。依法深入开展律师网上预约工作,并开通手机、电话预约功能,完善案件材料网上流转方式,在确保不涉密的情况下,最大限度方便律师、诉讼代理人阅卷。第二、提升工作效能,案管部门每日定时应所开通预约平台后台进行查看,发现有律师预约信息后,及时有效给予对方答复,确保互联网预约功能得以实现,方便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第三,最大限度保障律师异地阅卷权利,积极协调异地检察机关获取相关案件信息后满足律师阅卷要求,以优质的服务深化检务公开。

三、现阶段深化检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一)检务公开存在的问题

1、深化检务公开认识还有待提高

近年来,检察机关对检务公开意义的认识在逐步提高,但是一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对检务公开仍然缺乏足够的重视,未能充分认识到检务公开在推进司法公正和树立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作用。“多公开多措、少公开少错、不公开不错”的思想在部分人中仍然存在。

2、深化检务公开的力度有待加强

目前,许多人民群众仍然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不了解、不知情,在检察机关开展法律宣传与咨询时,还有部分群众不知道检察院是干什么的,可见经过多年宣传,检务公开的力度还不够,对检察职能的宣传还不到位,没有真正深入到广大群众。

3、深化检务公开的方式有待拓展

自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实行检务公开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都作出积极响应,采用各种方式推进检务公开,但是与当前群众需求,社会形势相比,检务公开方式还有待继续拓展。实践中出现,部门检察网站内容不够丰富,内容更新不够及时,过分侧重于检察信息的单向传输,正面引导、信息交流的双向性、互动性和生动性不够,部门宣传栏目设置没有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需求,运用互联网络直接解答群众疑惑、与民众互动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二)针对深化检务公开存在问题的对策

1、更新检察执法者理念。引导检察官树立正确的观念,加深对检务公开必要性、重要性认识,切实树立“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

2、拓宽检务公开内容。根据“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和“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原则,在确定检务公开方面,严格按照四个“一律公开”(司法依据、司法过程、司法结果和职能分工)和一个“负面清单”的框架梳理公开内容。属于“四个一律”方面内容的,必须依法、及时、全面、规范公开。

3、改进检务公开方式。完善检务公开保障机制,构建科学制度是确保检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在明确本院具体部门,具体负责人员职责分工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内部协调机制,同时细化检务公开、门户网站、新媒体运用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考核内容合理、考核指标具体,工作效果可量化,从而以科学的管理制度促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推进。(屈永荣、贾蕾)

 

编辑:樊婧

责编:高宝祥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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