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经济和法治化的标向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17-05-31 09:58:46 阅读量:

  胡建淼

  在中国,被称作为三大“口袋罪”之一的“投机倒把罪”(其他两个罪是“流氓罪”和“玩忽职守罪”),从成立到废止足足经历了18年。它的“设”为当时的国情所需,它的“废”是中国走向市场经济使然,乃是中国法治进步的标志。

  尽管自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一直没有停止过与投机倒把行为作斗争,但投机倒把行为的正式“入刑”,是到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的出台。1979年7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投机倒把罪被定义为: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为了与刑法相配套,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正式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投机倒把行为列入行政处罚的范围。根据该条例第3条规定,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11种行为,都属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投机倒把行为:(一)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二)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三)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四)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六)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七)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八)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账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九)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十一)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在刑法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作用下,中国在打击制裁投机倒把方面取得了伟大成效。1982年初,中央下发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以“投机倒把罪”抓了一批走在市场经济“风头浪尖”上的人。在个私经济发源地温州,五金大王胡金林、矿灯大王程步青、螺丝大王刘大源、合同大王李方平、旧货大王王迈仟、目录大王叶建华、线圈大王郑祥青以及电器大王郑元忠等几人被列为重要打击对象。这就是著名的“八大王事件”,也是当时全国打击投机倒把的一个缩影。1991年,温州抬会事件的主角之一,郑乐芬成为最后一个因“投机倒把罪”获死刑的人。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点,认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以此次会议为标志,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经济政策进一步放宽。在这种背景下,“八大王”获得平反,其他许多投机倒把“错案”也被纠正。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投机倒把行为出现了明显分化,部分成为正常市场行为。

  在此背景下,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投机倒把罪除名,并分解出几种常见罪,分别是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投机倒把罪”在中国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但在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之后,投机倒把条例却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撤销呼声中存活到2008年。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公布,广受诟病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正式谢幕退场。

  2009年8月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对中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了修改。根据草案的规定,计量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铁路法、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去并作出了修改。

  至此,“投机倒把”的概念彻底退出现行法律法规,淡出社会经济生活。投机倒把罪的起落兴废,是当代中国经济运行态势、体制变迁路径的标识之一,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认识的逐步深化,也见证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迈出的历史性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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