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17-05-24 16:48:37 阅读量:
张晋藩
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同中国政法大学师生和首都法学专家、法治工作者代表、高校负责人一起座谈。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石亚军、终身教授张晋藩、民商经济法学院学生潘辉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庭长刘黎先后发言。张晋藩,今年86岁,是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他发言的题目是《谈谈依法治国的历史借鉴问题》。他说,总书记很重视传统法文化,在过去的讲话中几次提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古书记载,所以我特别讲到这句话的由来,以及为贯彻“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中国古代的立法状况。
为了养民富民,历代统治者进行了一系列民生的立法。
其一,保护自然生态平衡,保持有利于百姓生产生活的空间。《逸周书·大聚解》载:“旦闻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出土的《云梦秦简》更以确切的资料证明了秦法对于自然生态的保护。《云梦秦简·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产荔,麛(卵),毋毒鱼鳖,置罕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其意就是: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伐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为肥料;不准采摘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野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直到七月始解除禁令。《唐律疏议》中此类立法甚多,如:“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户主犯者,亦计所荒芜五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
上述立法的着眼点和出发点主要是保护和发展农业生产的需要。立法者或许没有意识到保护自然生态平衡对于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有着那样重要的意义,但今天看来,中华民族的先人是何等的睿智和富于远见。
其二,田土均之,民富国强。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到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再到李悝“尽地力之教”和商鞅“开阡陌封疆”令,都是先秦有关土地的立法。汉初,为了抑制土地兼并,董仲舒首倡“限民名田,以澹不足”的主张,汉统治者也屡颁限田和抑兼并的诏令。汉以后,土地立法进一步规范化,成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而最具代表性的,是北朝以后至隋唐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的均田法。根据唐均田令,社会各色人等都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权。 均田法是一项伟大的创造:首先,根据均田令,由国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使广大农民及其他诸色人等获得了稳定的相对持久的谋生手段,从根本上解决了民生问题。其次,均田令所达到的积极效果是均富。农民不仅获得口分田,还获得永业田,从而提高了他们精心经营土地的积极性,使丰产获得保障,并在此基础上达到富足。最后,无论官民、各色人等都依法获得土地。但是封建时代是以等级为特征的,官民分得土地的亩数是有等差的。由于奴婢也可以依良丁授田,官僚贵族之家从而获得较多的土地。在贯彻均田令的过程中,也存在强占农民土地的现象。《唐令》明确规定:“诸亲王出藩者,给地一顷。作园,若城内无可开拓者,于近城便给。如无官田,取百姓地充,其他给好地替。”
均田法的实施确实达到了富民的效果,史载:“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又频致丰稔,米斗三四钱。行旅自京师至于岭表,自山东至于沧海,皆不赍粮,取给于路。又山东村落,行客经过者,必厚加供待,或发时有赠遗。”史书的记载难免有溢美之词,但从中可以看出百姓的富足、社会的和谐安定,以及“天下帖然”“人人自安”的盛世景象。由于民富,唐朝的府库充盈、边疆巩固、国力强盛,无论典章制度、文化艺术都达到了繁荣形态,影响远播海外,成为世界上最著名的强盛国家。历史雄辩地说明:只有民富,才能国强;只有藏富于民,才是国家固本之策。清初,唐甄特别论证了藏富于民的重要性,说:“夫富在编户,不在府库。若编户空虚,虽府库之财积如丘山,实为贫国,不可为国矣。”以上可见,田土均之的法令取得了民富国强的效果,贞观、开元之治都源于均田法的实施。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战乱频仍,均田制遭到严重破坏,民生凋敝,唐朝随之走了下坡路。这也从反面证明了爱民富民则民安国强的道理。战国时,慎到说得好:“善为国者,移谋身之心而谋国,移富国之术而富民,移保子孙之志而保治,移求爵禄之意而求义,则不劳而化理成矣。”
其三,轻徭薄赋,疏民困利民生。捐税是国家存在的一种形态,因此夏朝立国之后,“贡赋备矣”。夏商周时期,庶民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需要从土地收益中向官府缴纳田赋。《孟子·滕文公上》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西周推行什一实物租赋制度,即:“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其具体田赋标准为:“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
秦时,农民租种土地须交“泰半之赋”,而“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以致“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澹其欲也”,最终在农民大起义中二世而亡。这说明,赋税的轻重关系到国家的兴亡。历史的教训,使后来的统治者注意轻 徭薄赋以疏民困、以利民生,进而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兴盛。
汉高帝时,实行什五税一的轻税政策。文帝时,改为三十税一,还曾因自然灾害一度下令减免田租之半。景帝以后,三十税一遂成定制,出现了文景之治的盛世。
唐朝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的税法——凡受田者,每丁每年向国家纳粟二石或稻三斛,为“租”,亦即田赋;每年每丁劳役二十天,闰年加两天,如不服役可用绢或布代替,一天折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为“庸”,亦即百姓对国家应负的劳役;每年纳绢或绫二丈,加绵三两,不产绢之地交纳布二丈五尺和麻三斤,为“调”,亦即国家对家庭手工业产品的征课,实为户口税。可见,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的赋税是很低的。这是和均田法相适应的,收到了疏民困、利民生的效果。随着均田制的破坏,租庸调法也难以实行。此后,根据社会生产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的需要,赋税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如唐后期的两税法,宋神宗时的青苗法、方田均税法,明神宗时的一条鞭法。
清康熙帝即位后,为巩固国家统治,自元年至四十四年(1662—1705年)蠲免钱粮九千余万两。特别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宣布,全国的赋税额以康熙五十年为准,“有名人丁,永为定数。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即“盛世滋丁,永不加赋”。这既表现了康熙朝经济的发达与财富的大量积累,同时也是一项最切实的利民之举,刺激了人口的增长和农业的丰稔。雍正朝在此基础上实行摊丁入地,废除行之已久的人丁税,进一步增加了农民的实际收入,成为康雍干盛世的标志之一。
综上可见,赋税立法也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它是因时而变的,一般的规律是:新王朝建立伊始,为了稳定统治基础,实行与民休息的政策,轻徭薄赋便是此项政策的核心内容,并由此成为一个王朝复兴的原因之一;及至王朝后期,多因政治腐败、官吏贪污加重了百姓的赋税负担,使民不堪命。如,明末爆发全国性的农民大起义,原因之一就在于除了已经极为繁重的苛捐杂税,更以三饷加派,使民不聊生,终于激起民变。历史的经验证明:轻徭薄赋可以疏解民困,有利民生,使社会安定,民富国强。反之,横征暴敛,使民不堪,往往是一个王朝衰亡的重要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