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研讨与实施调查
来源:民声报
时间:2014-12-18 08: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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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施行两年以来,在全面推行“大调解”工作体系的今天,以其优越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肯定和支持,但是在一些理论依据和操作细则方面却留有极大空白,急需填补,以应对现实司法确认中的诸多问题。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贯彻也有着自己的特色发挥,成功经验和困难回执也不断涌现和反馈。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意义特别重大,它克服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局限性,保障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应有功能,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也延深了审判职能,推动了司法机关以审判外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对社会机制进行管理和促进,承担了社会责任的能动主义,开创了诉讼和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的新模式。
但是,在理论与实践中都不断凸显出各种影响和制约该制度发展的若干因素,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作为一种全新的民事司法程序,从目前的法制化构建来看,法律规定还较为笼统,一些理论依据和操作性实务还不明晰,如性质定位、受理范围、审查方式、司法救济等基本问题都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准确定位和认识上述问题,对于构建司法确认程序体系以及正确并高效良好的适用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司法确认程序。这一制度在规定后的一年多基层法院实践中,从“摸着石头过河”到逐渐丰富完善,还需要认识实践再认识的调研、反馈、改进。
一、司法确认制度的概述
1.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简介
⑴.法条引用
2012 年 8 月 31 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3年1月1日已正式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195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⑵.概念及意义
司法确认程序是司法机关通过确定性的法律规则和强制性的国家权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经确认的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司法确认制度为人民调解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支撑,是我国司法智慧的结晶,也是司法改革创新突破的优秀成果,人民调解的法律公信力和应用价值都因此得到了进一步的升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诉调对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关键的一环。
⑶.渊源、发展历史及性质
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发端于甘肃省定西县法院系统的实践,定型于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并在 2011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人民调解法》中正式确立,2012 年 8 月 31 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又明确将司法确认定位为特别程序,其不仅包括对人民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也包括对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争议即人民调解协议变更、撤销及无效时的认定问题。
2.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