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民诉法第六十三条的理解
来源:陕西法治网
时间:2014-10-23 13: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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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诉讼的脊梁,对裁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民诉法在证据制度方面做了很多修改,极大影响这民事诉讼和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笔者结合理论和实践工作,浅谈一下对民诉法第六十三条的理解。
一、电子证据
电子数据即电子证据,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的传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由此,作为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可以归结为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既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所处理的信息,也包括其他应用专门技术设备检测得到的信息资料。由于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储在电子介质之上的,与传统的证据形式相比,其在保存方式上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电子证据在本质上是一种电子信息,可以实现精确复制,可以在虚拟空间里无限快速传播,在传播方式上与传统证据只能在物理空间传递存在明显的差异。
新法实施以后,用电子邮箱、微信发信息作出要约、作出承诺、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发送样品图片;用网站对业务或产品进行推广、网上银行、网络订购等等。上述“电子数据”的形成已经实实在在的介入了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流、交易环节,它客观上已经成为人与人之间发生法律事实的一个客观存在的环节。我们对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的原因很清楚,可是作为证据来讲,“电子数据”的证据形式是新类型,新的表现方式。它最大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书证”,也就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用书面形式反映客观事实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有一个特点是可查询,可保存,但它同时也是可删除、销毁、丢失的。典型的毁坏就是所谓的黑客攻击,病毒入侵、操作失误不慎删除,电脑或其他可承载电子信息的u盘、硬盘、MP3、MP4载体丢失等。同时它和书证相比更容易被改变,电子数据不能用有形的文件袋保存、不能以加盖公章或按手印的方式防止更改。这就加大了我们区别真伪、保存客观发生的事实的固定的难度。
电子证据在感展示方式上必须借助电子设备,有的必须依赖于特定的系统软件环境,如果软件环境发生变化,存储在电子介质上的信息可能无法显示或者无法正确显示,甚至通过专门检测才能发现其信息内容被篡改。所以,鉴于其稳定性和安全性的特点,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形式的展示和鉴别更需要专业人员和设备支持,并非法官能够独立完成就能对于电子证据的修改、复制或者删除完成分析认定、识别。
所以,电子数据形成的事实在当事人双方的数据载体中保存。生活中,当事人不善保存不能提供的情况时有发生,或者是保存的不完整,就算是保存完整了,其真实性的证明还需要通过对载体与数据之间的关联性的确认。比如要想将QQ聊天记录作为甲方的有利(或对乙方不利的)证据确定下来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办法确定双方是本人,二是必须保存了这些记录,三是保存这些记录的原始载体没有灭失。这就是调取电子数据证据的难度所在。
二、鉴定意见
与修改后刑诉法第四十八条变动相同,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还有一个文字改动,将“鉴定结论”就改称为“鉴定意见”。
一方面“结论”一词,伴随着科学性、权威性、唯一性的理解,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罗马法古谚:“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只是说明其地位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其权威性,鉴定人终究不能代替法官。对于司法裁判者而言,鉴定意见并不具有预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是什么“科学的判决”,而鉴定人也更不是“科学法官”。另一方面,显而易见的是有资质的鉴定人出具的意见有可能不具有唯一性的。鉴定人进行的操作、科学技术水平本身的局限性、鉴定仪器的偏差以及部分鉴定人道德素质不高=等诸多因素,可能都会关系着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于明显违背事实的鉴定,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于鉴定结果可能不是确定唯一的,因此要回避“结论”带有很确定性的表述。
虽然,另有学者质疑均改成建议意见这一提法也有它不尽完善的地方,比如一些纯科学的鉴定数据,就不是鉴定人个人的意见,如醉酒驾驶对人体进行的酒精含量的鉴定结果,就只是一个科学数据。仍有学者建议对鉴定结果的表述不妨分开表述,象这些纯科学的结论,仍叫鉴定结论更为适宜。但是法律意义上,从2013年1月1日起,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须经一定推理才能给出的意见一律称作鉴定“意见”,而非“结论”。
三、举证时限
2002年开始实施的《证据规则》首次设立了证据举证时限制度,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举证时限和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拒的规定,这是适用民诉法第六十三条时最直接、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一般认为,2012年民诉修改前我国民事领域奉行“举证随时主义”,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法庭审理的各个阶段均可以提出证据。过去,一些当事人,将提交证据的时间作为诉讼技巧,利用证据进行突然袭击,庭审之前不提供证据,甚至一审期间不提供证据,在二审何种再审中提供,以此陷对方当事人于不利地位,拖延诉讼程序的进行。这种情况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影响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也影响法律实施的效果和人民法院的威信。2012年修法新增的举证时限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诉讼拖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体现了对诉讼效率价值的追求;同时体现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能够有效防止和制裁民事诉讼中利用证据突然袭击和干扰正常诉讼秩序、拖延诉讼的不诚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