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看守所管理之创新发展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时间:2013-03-20 11:11:31 阅读量:

赵春光,现任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

  近年来,中国看守所管理工作积极顺应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在公安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开拓创新、锐意进取,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公安监管工作积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迎来新的机遇,进入了创新发展的新阶段

  □赵春光

  近年来,中国看守所管理工作积极顺应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在公安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开拓创新、锐意进取,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公安监管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

  在我国,看守所管理究竟应该走什么道路?怎样走?是一个社会非常关注也是十分敏感的问题。对此,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近年来中国看守所创新发展取得的显著成效已经给出了答案,这就是必须始终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根本指导思想,坚定地走适应中国具体国情的,立足解决看守所实际问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看守所管理创新发展之路。

  一是我国公安机关是一支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根据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机关机构职能,主管全国各级公安监所的公安监管部门,是与其他具有侦查等职能的部门并列、专司公安监所管理的执法机关。

  二是我国看守所实行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公安机关管辖的体制,是建国以后在不断探索调整中逐步形成的,符合中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并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确认。

  三是自2009年以来,我国看守所管理积极改革创新,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根本指导思想,立足中国国情和成功经验,实事求是找准看守所管理实际存在的突出问题,学习借鉴外国的监所管理可为我用的有益做法,建立起崭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看守所管理体制。

  四是今年以来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践表明,看守所科学把握职能定位,既保障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又保障了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既保障了公检法办案单位讯问等诉讼活动,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律师会见权的实现。

  二、保障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实现安全文明管理目标是公安监管工作的基本职能

  公安部在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工作要求中,一是强调各级公安监管部门要准确把握在执行《刑事诉讼法》中的职责定位;二是强调看守所要把充分保障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特别是把辩护权放在重要地位,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保证其实现。

  各级公安监管部门和看守所十分注意加强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协调解决辩护律师会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教育、感化、挽救”被监管人员是公安监管工作的基本方针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制度的根本性质。

  羁押在看守所的被监管人员是一个特殊庞大的群体。他们有心理扭曲的一面,也有良知未泯的一面。他们处于被羁押时往往是其人生最低谷的阶段,也是情绪最低落、感情最脆弱的阶段,迫切需要得到关心、教育、帮助和引导。因此,看守所充分发挥羁押监管职能作用,对被监管人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现在相当一部分看守所建立起了图书室和视频教育系统,动员组织在押人员自编小报、期刊,对女性、未成年人、患病老年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举行形式多样的专题活动,努力营造讲道德、学文化、守法律的良好氛围,初步形成了效果良好、具有鲜明特点的看守所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模式。

  四、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是公安监管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几年来,全国看守所按照公安部的部署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秉持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将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作为己任,积极主动采取多种措施,创造必要条件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是继2010年5月下发《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后,又针对看守所管理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出台了若干制度措施,现已形成比较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二是积极推进落实财政部、公安部2009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探索建立在押人员伙食费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机制,并督促落实将在押人员的医药费、衣被费、看守所公务费及其他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三是对在执法管理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对带有普遍性质的,及时制定有关制度规范;四是积极开展规范文明执法、管理机制创新、培树先进典型等一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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