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3-01-16 15:43:17 阅读量:
观点阐述者: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
场合:青海省高院业务交流会议
司法公信近年来渐成社会热议问题。一方面司法公信经常面临挑战,有的当事人不信服、不服从司法调整;另一方面一些社会组织和个人视司法公信如无物,肆意攻击、践踏司法底线。本来应当属于必然的东西发生了动摇,本来应当具有最强公信力的司法公信似乎正在陷入不确定、不可信的现实泥沼。从一个身体力行的司法实践者视角来视察,现阶段中国语境下的司法公信问题,是相当严峻而突出的,可以说超乎许多浅表层次的议论和想象,正在造成司法的信任危机。但是在司法者、法律人之外,人们对此并未有多少察觉,甚至不以为然,不少消解、弱化司法公信的说法或做法仍在大行其道。为此,我们有必要、有责任更加关注司法公信问题。
司法公信的成因是内外交织。问题的成因不仅跟问题本身的形成有关,而且也与问题的解决有关。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的任务已经提出来了,有关司法公信的路径问题即如何通往司法公信,近来也有不少有益的意见和建议问世,具体层面的表述林林总总,不一而足。这里只想强调一下研究或解决的前提,即清晰明确地弄清司法公信缺失的基本成因。不理清问题的成因就笼而统之地开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显然是轻率的,也是不负责任的。
导致司法公信不彰或者说缺失的原因不外乎两类:即司法系统自身的原因和司法系统以外的原因,可分别称其为内因和外因。这固然没错,但要注意不要字面化地简单理解。习惯上一提到内外因问题,大家自然就会想起内因是基础、外因是条件这句话,从而就会自觉不自觉地认为内因是主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外因是次要的,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对于司法公信问题,人们直观地以为主要应归罪于或诿过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板子打在司法系统是理所应当的,因为他们负责司法审判工作。作为司法系统中具体实施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虽然责无旁贷,但同时也觉得委屈,心里头不见得服气。全国法院年均受理案件1200万件,不服一审上诉率不过是10%,申诉率更低,这表明绝大多数案件是公正办理的,当事人是比较满意的。这是司法系统倾向性的自我感觉。
但社会上或者说司法系统以外的人士并不这样看。他们认为既然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是司法权力主体,当然承载着司法公信的重托。司法公信弱化就是司法系统不依法司法、不公正司法的结果,怨不得别人。其实谁都知道,司法活动并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而是发生在复杂错综的社会生活当中,并且其本身就需要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来支持和维系。司法离不开社会各方面的大力协作,更丝毫离不开案件当事人的基本信任,所以说司法公信出了问题同时也有其复杂深刻的社会方面的成因。相对于司法系统自身的原因,这当然是外因。如果把司法公信缺失的原因主要归结到司法系统头上,显然有失偏颇。
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出了问题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是内外原因交织作用的结果。认识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面对司法公信萎靡的现实,我们不宜简化为主因、次因之论。辩证地看,内因或基础也好,外因或条件也好,都是十分重要、不可或缺的。事物的发生发展,既是自身运动的结果,也是既定外力施加影响的结果。就司法公信凸现出来的诸多问题而言,有司法者不公、不廉的一面,也有司法环境不佳、不利的一面,这两个方面各算各的账,不应混为一谈。讨论司法公信低落或缺失的成因,需注意避免两种倾向:一是把内因或基础方面的事情归结为社会问题或司法环境不佳;二是把外因或条件方面的事情归结为司法自身问题或司法不公。
问题的成因大致厘清之后,相应的提升司法公信的路径选择就有规律可循了。对于司法系统来说,重点在于集中精力抓好司法队伍建设,强化司法能力,公正高效地办好各类案件;而不要把本应属于社会或司法环境的条件性问题包揽成自己的问题。对于社会有关方面来说,重点在于全面落实好宪法和法律规定,尊重司法规律,理解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不要把本应属于社会或司法环境解决的条件性、保障性问题也不加分析地推导成司法自身的问题。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