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奇:司法建议宁可少些但要好些

来源: 时间:2013-01-16 15:43:07 阅读量:

  观点阐述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

  场合:浙江省法院院长读书会暨司法建议工作会议

  时间:7月4日

  司法建议是我国人民司法的一个特色制度和优良传统,起源于上个世纪50年代,历经几十年的探索发展,不断注入新的历史内容,日益受到重视,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延伸和拓展审判职能,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将司法建议作为一项重要职能来抓。近年来,浙江法院在紧抓执法办案的同时,密切关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民生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漏洞,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提出从基础环节和源头上解决这些隐患的意见和建议,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建设“法治浙江”发挥了重要作用。

  有实效的司法建议,才是其生命力源泉之所在。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优化司法建议水平,提高司法建议质量。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在完善公共决策、堵漏建制、助推“法治浙江”建设中的作用。努力在提高建议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时效性上下功夫。省高院考虑,不采用可能导致追求数量的量化考核办法,坚决防止搞表面文章,为建议而建议,走上为考核攀比数量而滥发建议的歧途。司法建议不在大小,重在实效。司法建议不论宏观微观,只要依托办案,深入摸清存在隐患的情况和原因,找到症结,有的放矢,就能点准穴位,对症下药,引起重视,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成效。全省法院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本院司法建议工作的分析研究、激励整合,练好内功,激发活力,不断推出大大小小“含金量”较高的司法建议,进一步提升浙江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水平。省高院和各中院今后都将按年度评选出一批优秀司法建议,在辖区范围内予以表彰。

  重在服务性、建设性。人民法院与建议的对象一般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建议的本质旨在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因此,要懂得司法建议的正确定位,理应表达出对所建议部门、单位的尊重、理解和善意,增强建议的可接受性,使之产生心悦诚服的认同感。防止以监督者自居,字里行间盛气凌人,居高临下,反而让人产生难堪抵触。防止大话、空话、套话、训话,让人徒生“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反感。我们要把自己定位为服务者、参谋者,而非管理者、训斥者,以善意真诚的服务少阻力、多合力、巧借力,力求被建议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理解重视和认同。

  重在采纳落实。司法建议不能一发了之,要提高反馈率,重视沟通、落实,有“建”有“纳”。从文来文往,向双方互动共赢转化,力求被建议者从“谏”如流,纳之有益。

  不拘建议形式。要不断探索、丰富和创新建议的形式,以灵活多样的载体把司法建议向社会传递。除了个案、类案、综合性司法建议,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专题报告、要情专报、定期制作发布专项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宣传手册等形式提出司法建议,形成“综合型、纠正型、预警型、善后型、延伸型”等多种方式的丰富载体,使司法建议能大能小、信息快、针对性强、覆盖面广,充分施展法院在审判调研、延伸服务方面的整体实力和水平。

  重视文书制作。文书是司法建议最直观的体现,是“门面”。一份合格的司法建议,最基本的要求是格式规范、行文严谨、内容合理可行。一份优秀的司法建议,更在于指出问题要切中时弊、顾及感受,分析问题要言之有据、引起重视与共鸣,提出对策要合情合理、可以操作、便于改进,使建议发挥更大的社会效果和影响力。制作司法建议文书务必贯彻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实效性原则,行文要规范严谨,文字简洁明了,语气平和得体。可以说“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文字整理 法制网记者 陈东升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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