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时间:2012-10-31 20:31:22 阅读量:
法制网记者 李娜 见习记者 张昊
“不容回避,近年来,尽管查处了一批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大要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但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仍时有发生,有些行政执法领域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的现象仍难以杜绝。在这种情况下,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显得尤为重要。”今天,检察、公安、药监等多个部门有关人士接受法制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两法衔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要实现“无缝衔接”仍任重道远。
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与国外知识产权保护以司法保护为主不同,我国实行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并行运作的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相当比例的侵权假冒案件由行政执法机关先行查处后移送到公安机关。然而,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该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此前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当时的状况是,每年行政执法查处的案件虽多,但真正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却与之并不相称。”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有关负责人回忆说。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发布后,最高检单独或者会同公安部等多部门,相继下发多个文件,初步形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基本制度。
2008是关键性的一年。“建立和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有效衔接机制”被列入司法改革任务,从此“两法衔接”规范性文件的出台驶入“快车道”。
2011年2月至2012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几次转发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文件,进一步规范了相关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这标志着,‘两法衔接’长效机制在国家层面上已经初步建立,实施起来更具刚性和可操作性。”最高检侦监厅有关负责人评价说。
多举构建衔接桥梁
2012年3月,吉林省双辽市质监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鑫鑫饮品厂堆放着大量青岛啤酒和雪花啤酒的周转瓶,有生产假冒伪劣啤酒的嫌疑。5月,质监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侦查后发现,该厂不仅涉嫌假冒其他啤酒品牌的商标,而且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这是一起质监部门和公安机关缜密协作的典型案例。”公安部经侦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两法衔接”服务于实战,也在实战中得到进一步健全。
这位负责人介绍,2011年和2012年,公安部会同质检总局、商务部等7个部门连续开展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合力掀起集中整治、严打假酒的打击高潮。同时,相关地方公安机关积极参与对广州三元里、深圳华强北、浙江义乌等重点市场数十次的集中整治行动。
“经过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共同努力,初步建立起了以即时通报犯罪线索、相互提供专家意见为核心的新型协作机制。”这位负责人透露,2008年以来,公安机关接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假冒伪劣案件平均年增长率达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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