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周末 时间:2012-09-25 21:59:53 阅读量:
王 琳
24岁的甘肃小伙刘文波近日在洛阳某浴场救助了两位溺水女孩,自己却陷入深水区溺亡。刘文波的事迹感动了不少人,却没能感动河南省的一纸规定。依《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下水救人不幸牺牲的刘文波就这样被挡在了“见义勇为”的荣誉门外。
社会对这一事件的第一反应,自然是指责河南的相关立法,在界定“见义勇为”时范围太过狭窄。若要揣摩立法原意,这应该不是疏忽或错漏,而是有意为之。且在河南之外,多个省、市都采用了类似的规定。比如《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也将“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列为认定见义勇为的前置条件。
收紧“见义勇为”的口子,把众多“义士”排除在政府奖励和政府扶助之外,这固然能够为地方政府节省一些经费开支。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现实,对于世道人心的负面影响恐将远远超过“省出”的那几个子儿。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还真不是哪个地方政府想省就能省的。
广东省在这个问题上走在了全国的前面。经过两次修改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将“见义勇为”定义为“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较之现行“办法”要求见义勇为者必须“作出突出贡献”的苛刻表述,新定义无疑更加宽泛,并能最大范围涵盖各种正义行为。这实则已为河南即将启动的修法提供了一份可资借鉴的样本。
当然,终极解决之道,还是要呼吁全国人大尽快启动有关见义勇为的统一立法。在对见义勇为的界定明晰之后,有助于解决各省之间对待见义勇为人员的差异,弥补因地域不同而带来的社会不公。
但针对见义勇为的全国性立法,至少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时间表。河南这地方性立法的修订,也仅仅停留在“放风”阶段。对于刘文波及关心刘文波的社会公众来说,如何评价刘的行为,是即时的、不容拖延的。其实认定刘文波舍己救人的行为性质,并非只有地方性立法一途。若能将目光跳脱出狭隘的“地方性事务论”,我们将不难发现支持认定刘文波下水救人为见义勇为的法律依据。
如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4年12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三种情形下的见义勇为者可向受益人请求补偿,其情形之一就是“没有侵权人,例如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这实际上是等于直接承认了抢救落水者也属见义勇为。虽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在司法审判中适用,但这一规定所依据的法理却是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只能解释现行有效的法律,而不是另立新法。
事实上,这一解释在中央层面得到了一以贯之的适用。如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这份“意见”也指出,“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从中不难看出,见义勇为的范围并非限于社会治安领域,也包括下水救人等较为常见的社会现象。
不管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还是国务院转发的部门规章,都是适用于全国的,当然也适用于河南。从立法的位阶上分析,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总之,河南的一纸规程不应与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相抵触。这也意味着,期待全国性统一立法和当下解决类似刘文波这样的个案,本可并行不悖。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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