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时间:2012-09-25 21:54:36 阅读量: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对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未成年犯矫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监禁矫正方面,1999年12月司法部制定了《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未成年犯全部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未成年犯管教所31个。在管理实践中,对未成年犯原则上不使用戒具,未成年犯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可以比照成年犯适当放宽;对改造表现突出的,可准许其与亲属一同用餐或者延长会见时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犯的隐私。在社区矫正方面,2012年1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中对未成年人的矫正作出了专门规定,确立了单独实施、身份保护的矫正原则,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近年来,司法行政系统一直坚持以教育改造为主的原则,把教育矫正摆在了对未成年犯矫正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形势政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特别是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为他们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对未成年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测试,开展心理咨询,对有不良心理倾向的未成年犯进行心理矫治。
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教工作。专职社会工作者正在逐渐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力量。
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对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体制尚不健全,需要着力打破监狱体系与社会管理体系相对隔绝的状况,需要大力发展社会工作体系,进一步推进对刑满释放未成年犯的安置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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