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法院:对公账户巨额流水 泄露信息帮信犯罪

来源: 时间:2023-03-18 17:55:42 阅读量:


 

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马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被告人马某通过微信将身份证信息发送给网友“与往事干杯”、“乐呵呵”,2021年12月15日,“与往事干杯”、“乐呵呵”使用马某的身份信息在天津市自贸试验区滨海华贸中心注册成立天津某服务贸易有限公司。同年12月26日,马某按“乐呵呵”指示来到天津市,在中国银行天津滨海分行营业部办理该服务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将该账户出售给“乐呵呵”,被告人马某获赃款2800元。经查,该服务贸易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交易流水金额1799985元。

 

另查明:2022年2月17日被告人马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三原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抓获,次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5月27日被告人马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自己银行卡并帮助支付结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马某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法院和在我院的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马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2022年5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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