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发生意外事故

来源:法制网 时间:2015-11-14 11:33:42 阅读量:

打工,发生意外事故

具体事情是这样的:给别人打工时,在正式开工的第二天,在工地上,由于自己不小心,脚下踩空,发生摔倒意外事故。现在伤情是:骨盆骨折。老板的意思 是让向医院隐瞒受伤原因,说是给自家干活发生的意外,这样可以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报销后的花费他给出,其他误工费用什么的他一概不管。请问我如果这 样办的话,是否会给我后期的维权造成不良后果?


另外,如果老板现在不管这个事情了(不出医疗费用、务工费用等),如果走法律途径,对我有利吗?毕竟才在这个老板名下干了两天活。

您好,法律服务组7为您解答。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按照您的描述,您虽然未与老板签订合同,但已经与老板建立雇佣劳务关系,则老板应当对您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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