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收取钱财不承认曾提供便利如何认定

来源:法制网 时间:2014-08-10 17:44:49 阅读量:

当事人收取钱财不承认曾提供便利如何认定

A县常务副县长张某兼任河道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期间,以其妻子名义与该工程2标段施工方代表宋某签订合伙协议在B县承揽工程,在签订协议前,张某讲自己有丰富的人脉关系可以帮助宋某协调解决外围环境和工程结算中发挥作用,实际上该张在B县工程中没有投资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但仍从宋某手中于2010年、2011年、2013年分三次收取130万元,同期该宋在A县河道工程中共中标工程3100万元,担任所建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为宋某承揽的水利防洪工程项目提供便利条件可能性极大,三次收受130万元现金的关联度高,但涉案当事人拒不承认提供了便利。收取的130万元怎样认定


这属于刑事犯罪,建议你们报警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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